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处,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哈龙生产、消费淘汰项目合同的要求,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国又有8家哈龙1211灭火剂、灭火器和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完成了淘汰执行项目(见附件)。按照多边基金赠款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应停止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确保我国消防行业哈龙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经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项目企业必须停止涉项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禁止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向执行项目企业出售用于涉项哈龙产品生产的灭火剂。
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收回涉项哈龙产品生产的有关证书,并不再核发新的证书。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再受理涉项哈龙产品的检验。
四、对违反哈龙淘汰项目合同生产哈龙产品的执行项目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涉项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等要求,加强对执行项目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附件:执行哈龙淘汰项目企业名单
二○○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哈龙1211淘汰项目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淘汰方式 |
1 |
宁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灭火器厂 |
转产 |
2 |
浙江省庆元县消防器材厂 |
灭火器厂 |
转产 |
3 |
沈阳市消防器材二厂 |
灭火器厂 |
转产 |
4 |
福建省长乐市闽光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
系统厂 |
转产 |
5 |
佛山市宇安消防设备厂有限公司 |
系统厂 |
转产 |
6 |
宝鸡消防器材总厂 |
系统厂 |
转产 |
7 |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灭火剂厂 |
灭火剂厂 |
关厂 |
8 |
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
灭火剂厂 |
关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