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2010年1月)
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0]1号 |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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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南江分厂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废水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需建设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有关规定,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南江分厂项目的生产,直至验收合格;2、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月17日 |
粤环罚字[2010]2号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该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时,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月17日 |
粤环罚字[2010]3号 |
茂名华粤燃料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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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时,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月17日 |
粤环罚字[2010]4号 |
茂名市茂南光华润滑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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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接受危险废物时,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月17日 |
粤环罚字[2010]5号 |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 |
该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