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0]9号 |
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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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经2010年3月5日及7月29日对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2008年8月22日原四会市飞南有色金属加工厂升格变更为该公司。原四会市飞南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项目于2006年7月12日通过四会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2008年7月4日,四会市环保局要求原四会市飞南有色金属加工厂变更为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名称后,原申报的原材料用量、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排污量等不得改变。但是,原四会市飞南有色金属加工厂及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先后于2007年开始陆续增加建设鼓风机、反射炉等设备,并进行有关技术改造,2009年3月新建成投产1间电解铜车间,2009年11月新建1间电解铜车间。上述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需配套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1月10日 |
粤环罚字[2010]10 |
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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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经2010年3月5日及7月29日对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司以含铜污泥、含镍污泥为原料,主要生产电解铜及粗镍产品予以销售,但是该司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公司自2006年7月投产,其中2009年实际生产电解铜5000吨,粗镍200吨,2007年~2009年违法所得合计为275626元。该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该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626元; 2、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826878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0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