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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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 |
该单位建设和管理的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工程项目已建成通车运行,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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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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