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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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中关于“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700元(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40元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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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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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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