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2〕15号 |
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设的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工程项目已建成通车运行,但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厅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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