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2]18号 |
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该公司广州南部地区(仑头至龙穴岛)快速路建设项目主线于2004年12月建成通车,鱼黄支线桥梁段于2005年12月建成通车,但是,该项目已建成部分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2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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