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出运码头工程已于2006年6月投入使用。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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