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2]27号 |
广东清连公路发展限公司 |
该公司广东省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项目首期工程(高速公路)连州凤头岭(粤湘交界处)—清远市迳口,于2009年7月建成通车,连南段(高速公路)连南县—阳山县凤埠,于2011年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余下的迳口—横荷段尚未建设完成。该项目属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但其已建成投入使用部分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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