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建设的广园东路延长线(新塘荔新路~中堂北王公路)工程项目已于2003年12月底建成通车,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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