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日期 |
粤环罚字〔2013〕1号 |
深圳市清能盈创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转移放射源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按规定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3.2中关于“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2013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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