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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