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始兴县富村湾水电站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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