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提出各省(区、市)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明显差异,上述标准已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三、问:《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答: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宜适当精简;四是考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中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
四、问:《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和分级的?
答:《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分为排入环境功能明确水体、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尾水利用三类,根据排水去向和设施处理规模进行标准分级:(1)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排放限值应适当收严,执行表1的一级标准。(2)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适当放宽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其中对于处理规模小于20 m3/d的,排放限值进一步放宽,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3)在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各地可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表2特别排放限值。(4)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五、问:《标准》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如何?
答:《标准》综合考虑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有关监测数据,经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研讨、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使控制指标选取和排放限值设定科学合理。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相比,《标准》一级标准与GB 18918的一级B标准一致,二级标准取值介于GB 18918的一级B和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取值介于GB 18918的二级和三级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介于GB 18918的一级A和一级B标准,化学需氧量取值进一步收严。总体而言,《标准》控制项目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减少,标准限值设置有适当放宽。
六、问:《标准》执行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是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开展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