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公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1999年实施的《办法》,新《办法》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主要作了如下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二是缩减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三是简化申报材料;四是新增转移信息通报制度。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令第15号)
(五)《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工作程序》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审查原则、标准文书和附则五方面内容。工作职责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工作程序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内审查两部分内容。
审查原则有四方面,一是就近原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范围为相邻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二是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三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实施跨省转移的,依法按本程序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四是严格控制省外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
标准文书《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附则明确了移出人、接受人的含义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