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编制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编制说明

   2023年3月8日,我厅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进行有效期顺延、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23〕2号)。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同时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抽样测算方法。2018年3月13日,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我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具体包括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和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省税务部门同年发布配套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我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核算方法。

  《公告》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3年3月13日到期。为确保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延续性,我厅与省税务部门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继续顺延公告有效期,并结合当前实际,对部分非实质性文字表述作出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第二项“抓紧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第六行“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

  2.《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项规定“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三、文字表述调整情况

  本公告继续执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和附件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仅对有效期进行顺延,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文件废止等情况对有关文字表述作出相应调整:

  (一)将《公告》有效期顺延至自新发布日期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将《公告》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更新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更新部分已废止的依据文件。一是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更新为《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二是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更新为《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

  (四)《公告》考虑到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到《公告》发布前的空档期缺乏抽样测算依据,特别增加“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的内容表述。本次重新发布公告仅作非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在2023年3月13日前完成公告发布的简易流程,不存在发布前的空档期,故删除此项内容表述。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和《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具体包括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等8个行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二)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具体包括建筑工地、市政(拆迁)工地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系数。

  本公告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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