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要重视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在今年7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统筹部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厅编制《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专家委员会组建: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下设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简称“省专委会”),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省专委会下设省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省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
(二)省专委会职责主要为:一是对《工作方案》中有关重要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就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工作专班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参与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制定、技术标准制修定的论证和评估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三是研究国内外有关新污染物治理最新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新污染物治理综合建议报告、形势分析或动态研究,供工作专班参考。
省专委会秘书处职责主要为:一是负责省专委会与工作专班、国家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二是根据新污染物治理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需求,协助省专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决策咨询或技术咨询会议。三是协助省专委会完成工作专班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
(三)省专委会委员要求: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作风正派;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专家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违反相关规定,予以解聘;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四)省专委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二是委员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违反学术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声誉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予以解聘。三是委员因故不能继续胜任省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工作专班批准后,退出省专委会。四是省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委员。(委员名单见附件)
(五)省专委会委员遴选程序。省专委会委员由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推荐,并向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函询推荐,共征集约200名专家。我厅遵循“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优先考虑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推荐专家人选,从中遴选18名专家作为我省专委会委员,并再次征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次修改后确定省专委会委员人选。
《工作规则》已征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以及我厅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