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限期治理决定书
粤环限字〔2013〕4 号
百莉丝花厂(惠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34146
组织机构代码:55364198-3
经营者:吴仕生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塘吓工业区
邮政编码:516213
经调查核实,我厅认定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
一、适用限期治理之事实和证据
1、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有关监测报告:(惠)环境监测(委)字【2013】第460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3、百莉丝花厂(惠州)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4、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等其他资料。
二、适用限期治理之依据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4 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以下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水污染物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自行选择限期治理的具体措施。
你单位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包括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厅。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我厅将责令你单位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厅将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令你单位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夏钟文 电 话: 0752-7838109;1392838****
地址:广州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