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限期治理决定书
粤环限字〔2013〕1号
弘泰(惠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41300400048740
组织机构代码:05374568-X
法定代表人:林素珠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管理区 邮政编码:516213
经调查核实,我厅认定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
一、适用限期治理之事实和证据
1、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有关监测报告:(惠)环境监测(委)字【2013】第458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3、弘泰(惠州)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4、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等其他资料。
二、适用限期治理之依据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4 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以下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水污染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自行选择限期治理的具体措施。
你单位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包括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厅。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我厅将责令你单位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厅将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令你单位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夏钟文 电 话: 0752-7838109;13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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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