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13号
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104000035002
组织机构代码:69519991-6
负责人:王 伟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728自编71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21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以粤环审〔2008〕409号文批准建设,并自2013年1月主线建成通车至今,需配套建设的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我厅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4年4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粤湘高速公路博罗至深圳段建设项目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4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