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7号
星菲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35704
组织机构代码:74554413-3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详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管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惠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4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年生产单面线路板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正在生产,需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14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