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656号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厅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3号),决定责令你公司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停止生产。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于2014年2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责令改正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厅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我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3号)确定的义务:停止1×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生产。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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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