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肇庆市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强化环保责任,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3日上午,省环保厅联合肇庆市委组织部举办主题为“加强环境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培训班。肇庆市副市长李腾飞主持培训,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李智广出席了培训班。
坚持督察与服务并重,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着力推进各地环保重点难点工作深入开展,是广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创新举措。这次培训班也纳入了肇庆市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习大培训系列课程之一,全市副处以上、各县(市、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主任近2600人参加了培训。
省环保厅派出专家骨干为培训班作专题辅导报告,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永波同志介绍了党的十九大对生态环保提出的新要求,分析了肇庆市当前面临的大气和水环境形势。在大气治理方面,提出了加大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工业源深度治理管控、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强化扬尘及其它面源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管理能力等五大措施及建议。在水环境治理方面,提出了“四污”共治,深化污染源治理;强化配套,改革创新治水机制体制;压实任务,强化各方责任落实等三大措施及建议。此外,还提出了水污染治理技术的方法及选择。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景分析了当前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各种垃圾处理技术对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垃圾焚烧处理发展历程,以及垃圾焚烧技术简况,指出垃圾焚烧是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的理想选择。建议在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中,要建立政府、公众、企业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由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监督委员会;按照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由第三方环境监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管,发布相关报告,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在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全社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李腾飞表示,两位专家的报告对肇庆市的实际工作启发很大,全市干部要切实领悟专家的报告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更好的状态、更强的担当,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环保工作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建美丽肇庆。
各地行动
中 山
清理违建项目114家
为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中山市投入约1000万元,对9个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物理隔离带,目前,已建成物理隔离网26公里,配套标志牌30个,逐步完善了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另外,中央环保督察开展以来排查的128家水源保护区违建项目,日前已清理整治114家,完成率为89%。
惠 州
各县区紧抓生态环保整治
仲恺区加快推进全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作,目前第七、第八污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已基本完成,设备采购完毕,其中第七污水处理厂一期已开始安装设备。另外,为严厉打击跨境非法倾倒垃圾,惠阳区在环惠周边主要干道建立了5个治安卡哨,夜间十二小时执勤,严查可疑车辆。截至目前,惠阳区共计查获197辆跨区非法处置垃圾车辆,依法处理177辆车,处罚金额233.32万元。
深 圳
四联河治理提前完成
为按期完成四联河治理任务,龙岗区加快工作进度,48天完成了截污工程。45个排污口中,已有36个完成整治;污水处理方面,龙岗区引入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前完成了主要河段的清淤工作。目前,四联河黑臭水体治理提前1个月完成。
河 源
淘汰黄标车不力 龙川县、紫金县分管领导被约谈
11月22 日上午,副市长谢耀琪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龙川县、紫金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淘汰黄标车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
谢耀琪副市长强调,龙川县、紫金县分管领导回去后要马上向书记、县长汇报黄标车淘汰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把黄标车淘汰工作提高到县的中心工作之一的高度来完成,确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这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被约谈的龙川县、紫金县相关领导在会上汇报了黄标车淘汰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表态回去将采取有力措施,想尽一切办法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佛 山
一周两次督查
近期,省环保督察组一周内两次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对镇内企业开展环保督察。针对企业存在的废气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未有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等问题,督察组已责令其立即整改。截至目前,省督查组已到九江镇检查企业共27间,发现有问题厂企24间,立案处罚6间,处罚金额高达90多万元。
肇 庆
完成前两批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线索处理
肇庆市加快推进环保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现已完成第一、第二批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线索的处理。其中,肇庆市某电子设备公司因废气排放浓度超标,被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积极整改,月底前将完成相关治气设施和VOCs在线监测的安装。此外,四会一家铝型材加工厂被群众举报,针对该工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完善环保手续,并切断其工业用电,未经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