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煅后焦装置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函
粤环办函〔2016〕296号
中海炼化惠州炼化分公司:
《关于咨询煅后焦装置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函》(海油炼化惠炼函〔2016〕6号)收悉。经研究,关于煅后焦装置烟气排放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现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中未作明确规定。经请示环境保护部,现将《关于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742号)转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74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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