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环商〔2016〕10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厅组织起草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发送至ganyunxia@q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科院:甘云霞 020-83542481,传真:020-8354977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环保大厦1403室,邮编:510045;
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黄昌吉 020-87531716,传真:020-87531752。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实施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实施情况调查评估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