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射线装置按照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分为三类,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环保监管,每年应向环保部门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豁免准则,低于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以免于环保监管。豁免办理的要求根据环保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执行。我厅辐射业务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20-8753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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