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临时放射源库按照“使用放射源”活动种类来办理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Ⅱ、Ⅲ类放射源需编制环评报告表报我厅审批,并由我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办理环评登记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请您单位结合单位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涉及Ⅲ类放射源以上的项目相关办事指南可查询我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40060,我厅核与辐射业务窗口电话020-87531393,不清楚可来电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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