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咨询决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技术评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委托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负责专家征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征集范围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公开征集专家。
三、入库条件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技术要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
(四)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
(六)无犯罪记录。
(七)自愿参加评审活动,接受统一管理。
四、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
2、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
(二)义务
1、评审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审查意见,个人审查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情况。
3、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4、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5、对评审报告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6、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7、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8、除按规定获得由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支付的技术咨询费外,禁止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与技术评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任何礼品。
9、禁止参加被评审单位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10、禁止在被评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禁止利用技术评审之便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征集程序
(一)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上述申报资料电子版于2019年10月8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且将一份纸质版寄送指定地址。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六、专家管理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省生态环境厅或省自然资源厅公众网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2、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
3、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5、未经同意,以省生态环境厅或省自然资源厅专家身份接受与评审地块相关的采访、访问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造成恶劣影响的。
6、技术评审把关不严,造成重大质量纰漏。
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吴俭 020-83625181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唐联鹏 020-87018320
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张静 020-89779160
邮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28号省环境监控中心507
电子邮箱:zhangjing@gdee.gd.gov.cn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