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第二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0〕4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省各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共复核环评文件130份。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嫌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污染源源强核算不全、所提环境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7月8日,我厅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8家环评技术单位和6名编制主持人,并对收到的有关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我厅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厅决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8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8家建设单位、5家技术评估单位和6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0年第二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