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7〕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关键时期。制订和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对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广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06〕46号),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回顾及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环保工作取得有效进展。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2005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质良好,在111个省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为57.6%,19个地级以上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提高。《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分别于2004年9月24日和2005年11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和第21次会议审定并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把规划成果转变成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施政行为,必将有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强化流域区域环境协调管理,我省积极牵头开展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环保合作,签署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探索跨省联防联治的环保模式。针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促进了一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力推动了环保工作的发展。
2.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以实施珠江综合整治和治污保洁两大重点工程为契机,全面推进环境的综合治理,有效减缓并初步遏制了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恶化的趋势。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79座,污水处理能力为634万吨/日,比“九五”期末的污水处理能力增加了450.9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40.2%。重点流域区域和河涌整治取得成效,小东江、歧江河生态初步恢复,惠州西湖、肇庆星湖的水质明显改善,珠江广州河段、淡水河、石马河、东莞运河、枫江、汾江河、天沙河污染整治工作进展顺利。电厂脱硫工作全面展开,全省已完成烟气脱硫火电装机容量达586万千瓦,在建脱硫项目达1000万千瓦;已建烟尘控制区161个,控制范围3429.2平方公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已建成26座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量为25000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为5万吨/年,占总产生量的90%以上。位于惠州市的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和茂名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3.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05年,全省林业用地面积为1080.8万公顷,其中有林地达932.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7.5%,省级生态公益林为344.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9.6%。建成沿海防护林带2797公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7597公里,林木蓄积量达3.66亿立方米,森林资源实现了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良性循环。采石场整治复绿取得初步成效,共关闭采石场998个,复绿采石场1241个、2375万平方米。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区293个,总面积333.7万公顷,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的6.5%,比“九五”期末增加了2.5个百分点;已建森林公园361处,总面积92.4万公顷,占全省陆地面积的5.1%。广州、惠州、江门等城市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已建成珠海市、中山市、南澳县、始兴县、深圳市龙岗区等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1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及362个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已建成蕉岭县等13个省级林业生态县(市、区);已建立潮安县等3个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遂溪县等10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以及880个县级以下生态农业示范点。
4.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严把环保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进一步加强了环评工作的管理、新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落实和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管理,印发实施了《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粤环〔2004〕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粤环〔2005〕11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环函〔2004〕269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号)等文件。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积极推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制定了120家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了占全省污染负荷50%以上的95家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督。积极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52家企业被评为清洁生产企业,对133家污染严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辐射环境管理逐步规范,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环保部门,部分市配备了兼职或专职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建设了广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部分废放射源得到妥善处置,核电站等一批大型核设施和重要辐射企业得到较好监管。
5.环保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发布了《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有力地促进依法管理环境事务,为加强环保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环保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入,我省先后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等环保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建设、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解决了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污染问题。
6.环境管理技术能力有所增强。“十五”期间,我省环保投入逐年增加,环境管理技术能力与“九五”期末相比得到进一步加强。21个地级以上市建成了123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全部实现了空气质量日报,与香港合作建成了包括16个子站的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网络。建成28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行了饮用水源和大江大河水质月报制度。有19个地级以上市、78个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已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环境信息化建设进展加快,基本建成省环保信息网络。环境宣教、环境辐射监测能力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十五”期间我省环保和生态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总体态势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水环境污染仍较突出。废水排放量持续增加,2005年我省废水排放总量为63.8亿吨,比“九五”期末增长52.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105.8万吨。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仍有近60%的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较差,有26.1%的江河断面水质为Ⅴ类和劣Ⅴ类。个别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依然偏低。珠江口、汕头港和湛江港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较差,局部呈恶化趋势,赤潮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较“九五”期间均有增加。
2.空气环境质量有所下降。由于能源消耗量的迅速增加和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上升,200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达129.4万吨,比2000年增加43%。与“九五”期末相比,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上升,部分城市轻微污染天数增加,局部地区空气质量下降明显,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多次出现灰霾天气。酸雨频率明显升高,重酸雨区的面积有所扩大。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压力增大。固体废物产生量快速增长,200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2896.2万吨,较“九五”期末增长70.9%,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0万吨,增长了1.4倍,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水平低,综合利用率仅为76.7%。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2005年全省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723.5万吨,比“九五”期末增加了近一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0.6%。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废旧电子电器拆解企业无序发展,产业化水平、处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
4.生态破坏与农村环境问题凸现。区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等问题依然严重,部分地区水土流失强度大,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简单,红树林等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不断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严峻,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影响明显;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建设滞后。农村水环境不容乐观,农村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普遍较差,缺乏完善的人畜粪尿收集和处理系统,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造成河道淤积和水体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加重,化肥、农药、化学制剂被大量使用。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问题日益显露,部分地区已出现水稻、蔬菜、茶叶等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现象,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5.辐射环境安全形势严峻。随着我省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安全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放射性污染源等基础数据尚未完全掌握,多年积累的放射废源和闲置放射源难以及时收贮,铀矿及放射性伴生矿冶炼所产生的废石和废渣未得到完全处理,存在重大的放射性环境污染隐患。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电力输送、电气化轨道等伴有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的设备越来越多,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上升。
6.环保能力建设薄弱。长期以来,我省环境管理能力一直滞后于经济建设,1989年,每亿元GDP有环境管理人员2.4名,每亿元工业产值有环境管理人员1.9名,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分别下降至0.69名和0.34名。县级环境管理能力薄弱,环境监测、监察等机构的技术能力与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缺乏必需的应急监测监控设备,环境应急监测监控能力较差,难以有效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和准确预报赤潮灾害。全省有10万多个工业污染源,而环境监察人员仅1700多人,难以有效监管。尚有15个县未独立设置环保机构。
(三)未来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
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到2010年,全省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20年,全省人均GDP比2010年再翻一番。要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GDP年均增长率要达到9%以上,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资源、耕地及能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幅超过环境允许排放量,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将日益加重。
1.工业化进程对环境的压力。“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将从偏轻型化向适度重型化发展,石油、化工、造纸、电力、食品、印染、建材等污染行业将继续快速发展,污染防治任务将更加艰巨。同时,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沿海地区依托港口将形成以重化工业为主的资本密集型产业群,珠江三角洲地区部分产业将逐步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环境污染有向山区和农村等饮用水源地转移的趋势,可能威胁我省饮用水安全。
2.城镇化进程对环境的压力。“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化进程将不断加快,预计到2010年城镇化水平将达到65%(按第五次人口普查口径),逐步形成以广州、深圳市为核心的珠江三角洲大都市圈和粤东、粤西沿海城镇聚集区。在城镇化过程中,资源、能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压力增大,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环境问题。
3.社会消费转型对环境的压力。在社会转型中,废旧电子电器、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各类新污染呈上升趋势。“十一五”期间是我省机电产品报废的高峰期,废旧电子电器将以每年5%至8%的速度增加,而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完善,大量废旧电子电器流向处理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隐患巨大。
此外,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将更加突出,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产品将给环境带来潜在风险。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将继续增加,未来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不采取坚决措施,从根本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这将严重抵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实施绿色广东战略,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分区控制,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环境法制,创新环境管理方式,积极倡导生态文明,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协调,联防联治,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严格环保准入,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分类指导,分区控制:因地制宜,实施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发展战略。珠江三角洲地区坚持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东、粤西地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
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推动环境管理体制创新;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全省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粤北山区、粤东和粤西地区生态保持良好,50%的地级以上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若干市达到生态市要求(详见附表1)。
——主要大江大河水质维持良好,局部有所改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80%以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按功能达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89.9万吨/年以内。
——城市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机动车尾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10万吨/年以内。
——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源、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辐射环境得到有效监管,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陆域自然保护区占全省陆地面积的比例达到8%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占全省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1.6%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业及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环境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完善空气、水、辐射环境预警应急监控系统及核应急处理系统。
三、主要任务
(一)以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区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合理利用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源的原则,统筹兼顾上、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订完善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限期拆除已设置的排污口;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2.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各地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城镇河涌及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计划),加强对受污染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着重抓好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淡水河、石马河、佛山水道、前山河、江门河、南江河、枫江、练江、小东江等河道的综合整治工程,结合河道清障、截污、治污、清淤、堤防建设等,加强河涌的净化和美化,减轻城市河段黑臭现象,逐步提高河涌水质。
3.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鼓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工业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严防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活动,到2010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5%。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和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县城、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0万吨/日以上,所有的设市城市、县城镇、60%以上的中心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污水处理厂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环保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畜禽养殖场。适度控制养殖规模,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消纳土地相对充足的山区转移,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排放。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粪便资源化率达到80%以上。
(二)以电厂脱硫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核电,充分接收西电,积极引进液化天然气,积极开发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大型、高效、环保燃煤发电机组,提高天然气、电力等清洁、高效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严禁建设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尽快关停全省范围内所有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合理布局新建电厂,除适当建设热电联供机组外,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燃煤燃油电厂;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新建大型燃煤燃油电厂主要布点在东西两翼地区。
2.加快烟气脱硫、脱硝。按照《转发省计委〈广东省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3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快实施现有燃煤燃油火电厂脱硫工程,限制未进行烟气脱硫火电厂的生产。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全省范围内尚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企业,其燃煤含硫量要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要控制在0.8%以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配套使用固硫剂或脱硫剂。加快城市民用燃料结构改造步伐,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液化天然气建设工程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条件的燃煤燃油热电联供电厂机组、工业锅炉改用液化天然气。全面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火电厂要预留烟气脱硝场地。已建电厂须安装低氮燃烧器,推广采用烟气脱硝技术,控制电站、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行公交优先,鼓励发展电车、燃气车等绿色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严格控制城市市区摩托车的增长;按照国家制订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不定期公布我省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实行新车准入制度,力争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并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在全省实行国Ⅲ标准;改善油品质量,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销售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燃油;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车检测/维护(I/M)制度,适时提高在用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2008年底前制订和实施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调整和限制某种标志的车辆上路;建立科学的交通管理和臭氧浓度常规预报系统;严格执行机动车到期报废制度;加强区域合作,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4.控制粉尘污染。禁止建设日产2500吨以下规模的新型干法转窑水泥项目、任何规模的立窑水泥项目,逐步淘汰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生产线。禁止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及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再规划新建、扩建水泥厂,重点发展粤北(韶关、清远市)、粤西(云浮、肇庆市的山区)、粤东(梅州、惠州市的山区)三大水泥熟料基地。大力治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特别是水泥、陶瓷行业的颗粒物污染。控制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扬尘污染。所有燃煤燃油电厂、工业锅炉要安装烟尘净化装置,规模以上、位于敏感区和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餐馆要安装油烟净化器。
(三)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理为重点,强化固体废物管理。
1.重点抓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突出区域服务功能,由省统一规划定点,建设6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各建设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原则上,各地级以上市各建设1座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区域联合,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
3加强电子电器废物资源化利用。组建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到2010年,各区、镇至少设置1个收集点,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达70%。加强区域联合,由省统一规划定点,全省规划建设5个区域性电子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到2010年,废旧电子电器集中处理率达70%,资源化利用率达60%。
4.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水平。以广州、深圳市为突破口,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逐步向东、西两翼和山区全面推广。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70%,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60%以上。
(四)以辐射环境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严格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特别是移动通信发射基站、输变电工程的辐射环境管理,从源头抓起,做好总体规划,落实规划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监管制度,有效监控电磁辐射项目。
2.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源属地日常监管制度;开展全省放射性生态本底调查;取缔非法铀矿冶炼,治理铀矿冶炼及伴生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扩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及时收贮并妥善处置放射性废源、闲置源,到2010年,收贮率达到100%。
3.完善核安全及应急管理。强化放射源及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以核电站事故应急为主,涵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核应急管理机制,重点抓好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应急管理,开展阳江及粤东等地核电站的核应急准备工作。
(五)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生态建设。
1.推进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推进农村治污保洁工作,到2010年,建成350个以上的省级生态示范区。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垃圾、污水等污染物处理,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立科学的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广泛开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到2010年,推广农户沼气池30万户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300项以上。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污染信息系统和土壤污染防治与监测制度。对受污染土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合理调整种植种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基地的污灌,综合治理和修复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耕地,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3.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和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到2010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一般情况下,已被开垦的大于25度的陡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新建生态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4.强化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修订完善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优化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布点。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加强珠江口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集约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高对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的监控水平,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基本达标。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场等典型的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初步遏制近海及海岸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加大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恢复力度,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建设,到2010年,力争红树林面积达到2万公顷。
5.加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调查,建立生物物种信息系统和预警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级等多层次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参照《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执行。同时,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断提高建设质量,到2010年,新建或升级森林公园165处,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0处,省级森林公园107处,使全省森林公园面积达到95.8万公顷。
(六)以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质量为重点,严格控制污染转移。
1.全面实施环保规划。严格按照《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5〕16号)和粤府〔2006〕35号文的要求,制订(修编)和实施地方环境保护规划,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环保责任考核范围。佛山、东莞、肇庆等市要努力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深圳、珠海、中山等市要积极创建生态市。各地要落实环保规划确定的分区控制要求,划定严格控制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保和生态恢复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设置排污口,并逐步搬迁或关闭原有工矿企业,重建和恢复受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确保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
2.分区制订产业准入制度。因地制宜,分区制订重点污染产业控制名录,严格行业经济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完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强化重污染项目环保审批管理。按照国家林纸一体化产业政策和省造纸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在东西两翼沿海地区规划布局纸浆生产基地。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要严格实行统一定点、统一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要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要严格执行园区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以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实行园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污染集中控制,推动山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型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加快电力、石油化工、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和纺织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生态化转型。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按“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型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加强中水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行农村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积极鼓励和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广泛开展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节约型政府,发挥政府机关在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2.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从企业、园区和城市与社会多层面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抓好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废旧电器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园区、佛山南海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东莞松山湖科技园区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发展节约能源的新技术,发挥产业聚集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供电、供能和集中治污,争取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都建成1个以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继续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扩大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开展造纸、化工、电力、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工作,对产生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强化环境监管。
1.加强环保法制建设。适时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解决环保管理体制不顺、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强环保执法的有效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和破坏生态行为。
2.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组织制订重大环境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评估机制,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保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环保责任考核机制。研究建立绿色GDP经济核算体系;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环境质量变化的情况、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公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环保和生态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创新环境监管制度。适时修订地方环境标准;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和无证排污,逐步建立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和现场监督检查为手段的污染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制度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环保区域协调制度,研究推广流域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健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等制度,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积极推进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环保合作,建立珠江流域协调机制。
(三)加强环境创新,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
1.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实行有利于环保和生态建设的价格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起节约资源和有利于环保的价格机制。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继续实施高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比价和实施范围,研究制订季节性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等政策;制订鼓励中水回用政策,提倡利用海水;按国家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给予支持;落实火电厂脱硫补助政策,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脱硫工程的全面实施;健全二氧化硫总量配额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机制。各级政府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应通过政策引导推进环保和生态建设投资多元化;制订分区域污水、垃圾处理费下限标准,严格规范排污费征收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给予用地和用电上的优惠;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质量、成本监管体系和特许经营等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强化资源有价和生态补偿意识;探索建立环保和生态建设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各级政府应将环保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推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开发,着力培育若干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重点支持环保产业高新技术示范工程和装备国产化项目,研究开发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和环保产业科技水平。
3.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和引进环保科技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优化环保科技队伍结构。加快国家和省级环保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技术优势明显、集成技术能力强的研究单位和相关的中介科技服务机构,完善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污染河道、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土壤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开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乡镇污水生态处理技术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节能降耗、无废少废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噪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开展区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区域生态系统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研究,并对温室效应对气候和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开展研究;开展灰霾天气产生的原因、机理和控制对策等研究;开展重大环境与生态工程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生态效益评估;重视对有机废气、细粒子的监测与污染治理;开展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调查;积极研究室内环境污染、光化学污染、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电子垃圾、外来物种入侵、放射性生态环境影响等新型环境问题。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和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机制,加强各级环保机构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环保部门独立设置。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力量。积极稳妥推进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环境监察稽查机制。加强园区环境管理,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广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加强区域监测中心站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标准化水平,到2008年,一级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0年,二级站及部分有条件的三级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农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完善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新建15个子站。建设省、市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联网系统。提高微量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水平。开展土壤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重点城市交通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环境技术评估队伍建设,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体系。
3.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以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为重点,推动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保证执法经费,充实完善执法装备。建立全省环境监察信息网络,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级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率先完成,其他县(市、区)要在2010年底完成。
4.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机构的技术及装备水平,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标准配备辐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省辐射环境研究监测机构为中心站,有核电站等大型核设施的地级以上市为子站,在现有11个固定监测点更新改造的基础上,逐步建设并形成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建立主要辐射污染源辐射环境监测网。开展全省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加强省级、地级以上市核安全与辐射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核安全与辐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与应急指挥系统。
5.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构建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市、县级环境信息网站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构建环保业务应用平台,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建设污染源一体化动态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环境监察管理系统、环境辐射管理系统、废物管理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逐步建成省、市、县一体,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初步实现“数字环保”的目标。
6.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省、市、县三级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提高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管。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状况调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交换网络体系。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7.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控网络,构建水、大气、生态、土壤、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等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8.环境宣教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打造环保宣教品牌,提高宣教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水平。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营造环境宣传载体。加强广东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加强对环保干部及环保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保队伍素质。
(五)加大环保投入,落实六大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和任务,需落实区域污水处理及河道整治工程、电厂脱硫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生态环保与建设工程、放射性尾矿及放射性废物(源)处理工程、环境监测预警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资金来源于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和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投入。(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