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46号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十五”重点专项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目 录
前 言
一、“九五”回顾及面临的形势
(一)“九五”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面临的形势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原则
(三)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水环境保护
(二)城市环境保护
(三)工业污染防治
(四)生态环境保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政府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三)健全环保投资机制,拓展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四)加快实施“碧水、蓝天”工程计划
(五)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有效控制新污染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环保产业发展
(八)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九)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十)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领导者和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附件:1、广东省“十五”期间主要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2、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重大建设项目表
前 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省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在经济以平均每年13.8%的速度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基本得到了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还创建了深圳、珠海、汕头、中山四个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及顺德伦教镇等31个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农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公众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
障我省在“十五”时期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五”时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奠基期,经济结构的调整期,经济体制的完善期,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是全省向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健康、生活舒适、法制健全的社会迈进的时期,是扭转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全面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攻坚时期,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一项根本任务,制定好本世纪环境保护的头一个5年计划,对进一步推动我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至为重要。
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一、“九五”回顾及面临的形势
(一)“九五”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九五”期间是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较大成绩的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与支持下,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环保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完成了广东省“九五”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基本得到了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1.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九五”期间,通过实施《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推进了城市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全省共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5座,处理能力达156万吨/日;建成烟尘控制区205个,面积1537平方公里;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130个,面积793平方公里。
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空气可比综合污染指数稳定下降;全省主要江河水质遏制住了下降的趋势,流经城市的主要河段中深圳河、广州河段等原来有机污染严重的河流有了一定的改善。21个地级以上市声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预计2000年度为56DB(A),比1995年少1DB(A),其超标率也由1995年的56.8%下降为28%。
深圳、珠海、中山、汕头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增加到54个设市城市。
2.工业污染防治取得实质性进展。“九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开展了“一控双达标”工作,工业污染防治结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贯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对污染严重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和限期治理,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全省共关闭小煤炭、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钢铁、小玻璃等污染企业逾千家。预计到2000年,工业废气治理率达90%,工业粉尘回收率达85%,工业固
体废弃物综合治理率达65%,工业废水处理率达90%,均比1995年有不同程度的提高。1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均有所下降。燃煤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实现了零的突破。
3.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九五”期间我省造林绿化成果进一步巩固,预计到2000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基本保持稳定,约在56%左右;全省54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约为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约为
4.环境法制建设取得进展。“九五”期间,我省加强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批准了广州等市9项地方性环保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等特区颁布了9项地方性环保法规,逐步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环保法规体系框架,为我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保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入。全省每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住不放,加快了一些久拖不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的进程,如小东江、淡水河、枫江污染整治和东江、东深水质保护及增城新塘漂染群和仙村水泥群污染整治等。近几年来,全省环保部门查处违法行为4000多起,有效地促进了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5.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深入,环保科研取得一定发展。省委省政府连续4年举办了可持续发展市长研究班,增强了地方首长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环境意识。组织开展了环保千里行和全省环保宣传月活动,创建了绿色学校103所、绿色幼儿园39所,命名了21个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
全省共取得重要环保科技成果102项,43项获得省环保科技进步奖,其中9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筛选出40多项广东省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列入国家重点推广计划23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计划的近20项。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到2000年底,全省已有8家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3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13家企业共69个产品通过了环境标志的认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还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
1.水污染问题突出,饮用水源受到威胁。“九五”期间,尽管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但仍赶不上污水排放量的增加。2000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预计为6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约为18%。大量污水的排放致使我省的水质状况日趋下降,全省跨市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不足一半,流经城市河段的水质恶化,饮用水源水质受到严重威胁,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地区间水污染纠纷增多。淡水河、小东江、枫江、练江、观澜河、珠江广州河段等的污染问题尤其
突出,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
近岸海域水质污染不容忽视。全省入海河口近海水域例行监测的6个市段均不符合海水二类标准,各市近岸海域的氮、磷污染严重,石油类多处出现超标。局部海域如深圳、珠海、珠江口的沿岸海域及汕头港各项指标的超标率较高,有机污染严重,富营养化加剧,使得珠江口和粤东部分海域赤潮频生,赤潮的范围和频率逐年增加。
2.酸雨和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由于燃料消耗量的增加,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也不断增加,其中SO2排放量2000年预计为73万吨,比1995年增加19.5万吨;烟尘排放量2000年预计为37万吨,比1995年增加16.2万吨。珠江三角洲地区酸雨频率仍居高不下。部分城市中以氮氧化物为特征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型大气污染仍较为突出,珠江三角洲的广州等城市出现超标,个别城市已出现了光化学烟雾的征兆。
3.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九五”期间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加,城市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污染着土壤和地下水,白色污染日益突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噪声污染问题仍然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城市交通干线噪声普遍超标,城市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超标率近三分之一。
4.生态环境的损害与破坏仍然严重。近年来,全省森林覆盖率虽有所增加,但在城市中却依然存在城市绿地被吞食、规划绿地被挤占的情况,林地、耕地面积也在逐年减少。森林生态系统仍处于初建脆弱阶段,生态功能低下。环境污染引起农业生态环境退化。自然保护区面积偏低,而且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区域分布发展很不平衡,绝大部份为森林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在山区,而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自然遗产类型的很少。水土流失特别是人为土壤侵蚀在经济发展区不断
增加。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尚未真正落实到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和企业负责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没有把近期的政绩目标服从于全面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尚未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甚至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
2.环保投入仍然不足。虽然“九五”的环保投入比“八五”期间有较大增长,但与改善环境质量所要求的占GDP比重2.5%—3%仍有一定差距。而且,环保投入主要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绿化等城市景观、美化工程,直接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工程的比例不高。工业污染防治的投入比例较低,不到环保总投入的40%,导致我省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业废水、废气达标率很低。
环境经济政策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的环保投入机制。一方面由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而污染治理投资和运行成本高,企业宁可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无法推动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致使很多企业的污染治理老帐未清,又添新帐。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和鼓励环保投入的经济政策不足,没有能够很好地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来治理和保护环境,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标准偏低,造成谁建设谁背财政包袱的局面,致使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3.环保法制建设力度不够。在环境立法方面,地方立法尚未能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在环境执法方面,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准确的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地区间的执法力度不一,致使污染企业不断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管理机构方面,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与环保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环保执法力量薄弱,尤其是县、镇一级更为突出。环保机构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环境监测和监理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监
控手段普遍严重落后,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能力较差,严重影响了现场执法和监督管理。
(三)面临的形势
展望二十一世纪头5年,我省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也将加快,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开发强度将加大,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对环境保护将带来更大的压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更加尖锐,成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人们健康的突出问题。面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上述矛盾,“十五”期间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比以往更为
严峻的挑战,而同时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将为解决我省环境问题提供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省委、省政府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之一,把积极推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这标志着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已进入一个新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减轻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推进,将进一步促进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力度也会不断加大。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将促进环
保产业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为改善环境提供经济而高效的技术和装备。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将推动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监督,逐步形成人人自觉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创造机遇,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总之,我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是:挑战与机遇共存,忧患与希望同在。我们必须抓住时机,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能够真正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总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群身体健康为核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突出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强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全面抓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环境;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间的环境保护合作。
(二)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污染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和资源有偿使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促进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将环境规划与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根据省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广州、深圳中心城市区,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山区和贫困地区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并结合重点污染地区和流域的综合治理及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全面规划、科学指导、依法管理。
5.强化政府环保职能,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加强协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
(三)目标
我省“十五”环保总目标是:保持已达标的各类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扭转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展的趋势,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水质得到保护,部分流经城镇严重污染的河段明显得到改善,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和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加强生态保护,进一步扩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以及一批生态示范村镇和小区,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广东特
色的环境管理体系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到2005年,全省主要环保指标分别为:
1.环境保护综合指标
城市环境综合指标平均达80分以上。其中:广州、深圳2个中心城市、珠江三角洲和经济特区设市城市平均达85分;粤东和粤西沿海设市城市平均达80分以上;山区和贫困地区设市城市平均达到75分。
2.环境质量控制指标
水环境质量:全省地面水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水质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 国控、省控江段水质达标率达70%;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0%。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全省设市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降水:全省降水PH值有所提高,其中全省非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保持稳定,酸控区降水PH值有所提高;全省酸雨频率有所下降,特别是广州、韶关和珠江三角洲酸雨频率高于50%的城市要坚决降下来。
声环境质量:设市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努力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即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到2005年分别小于56DB(A)和70DB(A)。
3.污染控制指标
全省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指标或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粉尘及固体废弃物有所削减,并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废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80%以上,工业废水回用率达到4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其中大城市达60%以上,珠江三角洲和经济特区城市达50%以上,粤东、粤西地级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35%以上,山区和贫困地区地级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25%以上。
废气:工业废气治理率要达到97%以上,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全省总量的60%。加强城市机动车尾气的整治,使全省城市机动车尾气达标率在90%以上。固体废弃物: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其中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求达60%以上;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危险废物以及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率达100%。
4.城市环境建设
燃气普及率达93.5%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
垃圾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大幅度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在巩固现有4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基础上再创建5个。
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中心城市、珠江三角洲和经济特区城市分别达95%和65%以上,东西两翼地区设市城市分别达90%和55%以上,其它设市城市及县城镇分别达85%和5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建制镇和其他地区的中心镇分别达80%和45%以上。
5.生态环境保护
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达5%,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36.24万公顷。确保森林覆盖率保持在55%以上。
新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5个,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农场、小区)100个。
6.环保投入
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2.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达3%以上;全省环保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每年约1.5亿元。
三、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水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水环境保护
1.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十五”期间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各市要对辖区内的各饮用水源区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不惜一切代价保护好饮用水源。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优先予以整治,甚至搬迁或关闭。
2.节约用水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压缩高耗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改革水价,通过提高水价来限制用水量。
3.综合整治重点江河、湖库
要加强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工作,维持和改善其水质,确保全省人民的生存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整治影响严重的区域水污染,逐步改善其水质。重点要加强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的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
树立小东江、歧江河2个流域生态恢复典型,控制和改善8河2湖[珠江广州河段、淡水河(含龙岗河和坪山河)、石马河(含观澜河)、东莞运河、枫江、练江、汾江河、天沙河、惠州西湖、肇庆星湖]的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污染突出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带动城市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加强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全面推动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至2005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珠江三角洲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城镇也要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确保全省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
5.水质保护规划及相关的法规建设
制定《广东省西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北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鉴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榕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漠阳江水质保护规划》、《广东省练江水质保护规划》和《广东省南渡江水质保护规划》,并与“九五”期间已制定的东江、韩江、九洲江规划一并实施。制定《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条例》,适当增设必要的“市际断面”,将国控、省控和市际断面水质纳入到“城考”和环保目标责任制中考核。
(二)城市环境保护
通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防止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城市总体规划要体现以人危、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原则,严格控制大型和特大型城市的规模和人口的数量、密度,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和布局,并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从源头上消除污染。新兴发展的中小城市,要认真借鉴珠海、中山的经验,预防为先,高起点规划;老城市和工业城市,要通过规划修编,及时调整工业布局和功能布局。
重点保护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居民文教、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水平,努力建设生态型现代化城市。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
城镇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对自然生态的影响,按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经济开发区(尤其是工业区),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要根据水和空气环境容量、区域功能和环境质量,来布局土地的利用和发展,在水源、流域保护用地和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业和集约型畜、禽等养殖项目。推进城镇生态示范小区的建设。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要再创建若干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抓好环境问题突出的广州、东莞两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广州、东莞两市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各市、县要抓2~3个重点市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步伐;强化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新增的机动车排气达标率达100%,制定严格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强在用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和上路抽检,强化在用车监督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清洁能源汽车,确保全省城市机动车尾气达标率在2005年达到90%以上。
(三)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要依靠科技进步,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效利用能源、资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技术起点要高,要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重点抓好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冶炼、制糖、食品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各市县要对本辖区污染负荷前10位的企业进行重点控制,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列入省重点整治的工业污染源,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并逐步安装重点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特别是明令关闭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并防止死灰复燃,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大气污染防治要与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优先发展水力、风力、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能等能源。在全省范围内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2.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酸雨控制区城区、近郊区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新建和在建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燃油电厂,要限期配套脱硫设施,2005年前完成广州发电厂、广州黄埔发电厂、广州员村热电厂、广州恒运电厂、深圳西部电厂5#、6#机组、韶关发电厂、东莞沙角发电总厂A厂、南海发电A厂、湛江发电厂一期、汕头华能电厂二期等电厂的脱硫设施,在2010年前现有燃煤燃油电厂全部要采取脱硫措施。限制含硫量高的燃料,2005年酸雨控制区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其它地区燃料含硫量均控制在1.0%以下。
(四)生态环境保护
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滩涂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化肥、农膜、集约化畜牧业废弃物污染的控制,控制水土流失与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控制。
结合国家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以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重点要做好珠江口和大亚湾近岸海域水质保护,在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的基础上,要对面源污染实施控制,使沿海农业、水产养殖业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显著的减少,同时禁止垃圾倾倒海洋,保护海岸带和近海的生态环境。2005年前,主要商用港口和一二级渔港要建立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船舶含油污水要集中处理,大亚湾还要重点结
合南海石化项目的建设做好环境监控。
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抢救一批珍稀物种和珍贵的渔业资源,加强现有的红树林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控制乱围垦、乱填海、破坏浅海滩涂自然湿地,控制掠夺性捕捞,防止海洋资源进一步衰退,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政府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遵照《环境保护法》关于“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重要指示,切实把保护环境列入各级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环保目标任期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定期检查落实。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局面。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治理技术示范工程列入到重大建设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
建立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真正把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针,将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作为要素参与综合平衡,把保护环境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使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人口计划、生态建设规划互相衔接、互为补充。
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要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要经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预审。
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政府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与发展决策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立法手段使公众参与得到法律保障。
建立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依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流域、区域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有利于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促进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东江流域水质保护作试点,从环境保护成本的分担出发,建立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环保补偿机制。从流域所在市的年度财政收入中每年提取3~5%,由流域内地方政府和共同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管理机构,专门用于本流域的水质保护,包括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营造生态林等,对流域水质联防联治。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大流域。
(三)健全环保投资机制,拓展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的实施,必须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全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从“九五”的约1.8%逐步提高到“十五”的2.5%。要实现以上环保投资比例,必须要确保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畅通,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落实。
2.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增强环保宏观调控能力,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在2000年的水平上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3.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和鼓励火电厂脱硫的政策,切实有效地促进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按“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收费标准,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并围绕排污收费资金使用的改革相对集中使用排污费,发挥排污费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向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恢复生态平衡,改变过去无偿开发、使用资源、国家投资恢复的不合理状态,防止生态环境恶化。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
4.积极利用外资。围绕本地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确定重大环保项目,并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建立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对环保的赠款和优惠贷款,以及按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努力增加城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
(四)加快实施“碧水、蓝天”工程计划
《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是省政府下达实施的“九五”到“十五”期间我省水和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计划。各地要把这两个计划的贯彻实施作为“十五”环保计划的重点,将这两个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和列入本计划的“十五”重大建设项目列入本级“十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保计划之中,多方筹集资金,配套各项政策措施,保证重点项目的落实。
(五)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市要根据省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县(市、区)和主要排污企业,各县(市、区)再将指标分解到下一层次,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将总量控制指标最终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建立相应的重点污染源排放实时监控手段,确保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其排放量不得超出总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必须要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限期削减;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除了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外,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超过的地区,必须在本企业和本地区内削减,实行“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
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制定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从保护环境出发定期制定在我省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准入规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方式,实现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有效控制新污染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凡按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越权、越级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惩处。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环保产业发展
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耗、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水、气、渣污染物治理技术及实用的集成化技术。包括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处理特别是糖蜜酒精废液处理技术、烟气脱硫和除尘新技术、氮氧化物排放及控制技术、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特别是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技术、高效微生物与生物工程技术研究等。
开展切合我省实际的环境管理政策研究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现代环境管理、监测、监控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遏制酸雨污染为目标的大气环境研究和以控制湖泊、水库、河流和沿海水域污染,保护重点流域和水资源的技术开发与研究包括城市气溶胶污染特征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细小粒子的影响及控制研究;酸雨的形成机理、酸雨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致酸污染物的跨地区输送研究;汽车排放污染综合技术研究;水体富营养化、赤潮、地表水环境有机有毒污染物污染现状及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影响、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技术研究等。
加强生态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研究。包括城市生态环境体系研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药和化肥污染防治研究等。
开展核安全、辐射及电磁波污染的研究。
制定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引进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大力发展水处理、电厂脱硫、高效除尘、环保监测等仪器设备,创出我省环保拳头产品和骨干企业,建立环保产业园区,建立并健全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范环保技术和产品市场,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开展国际环保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等国际科技合作方式,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注重将其国产化并加以创新,提高我省环保科技与产业的综合水平,大力推动省内环保产业走向国际市场。
(八)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将环境管理中一些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十五”期间应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订)》、《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等。
全面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配合各级人大对环境问题进行专题检查。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效果。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实行环境稽查制度。
根据全省的环境状况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技术,及时修订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污染,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九)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1.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省、市、县要建立起机构健全,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环境管理水平高,掌握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和信息统计技术,监理能力及宣传教育能力强,能够全面负责起本地区的环境管理、监测、监理、科研、信息统计、宣传教育等环保工作任务的专业队伍;全省300个中心镇和珠江三角洲、经济特区的镇要建立起与环境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环保机构,其余镇起码要有专职环保员。
市、县环保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责和编制,并保证经费。
实施环保队伍岗位学历要求,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到2005年,省、市环保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学历要在大专以上,其中骨干人员保证在本科以上;县级环保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学历要在中专以上,其中骨干人员保证在大专以上。注重在职员工的培训和再教育,逐步实施持证上岗。
2.尽快扭转环境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以环境管理为中心,提高环境监测及数据分析能力;更新和完善环境宣教设备,提高宣教手段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性污染性事件的能力。
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分期分批实现空气质量日报、预报,以及重点饮用水源和各市跨界断面水质的月报、日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部分县级市到2003年限期分步建成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其余县级市和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套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到2005年在重点河流省、市交界断面、重点湖库建立15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完善酸雨监测网络,在各市、县建立不少于1个酸雨监测点;逐步实现重点大气、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为逐步实现区域和流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在“十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县级市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中心,逐步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和部分县级市的环境信息网络,实现环境信息处理、传输和办公自动化。
(十)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领导者和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继续抓好“广东环保千里行”新闻采访系列活动,树环境保护的正、反典型。省、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上开辟环保专栏、专题节目,及时宣传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围绕本地区环保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题突出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创建一批高质量的环境保护教育基地。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要在县以上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管理干部院校开设环境保护课程,提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水平。要继续抓好大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办好大、中专院校环境专业,积极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深入持久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在中、小学及幼儿园中普及环境知识。
附件1
广东省“十五”期间主要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附件2
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重大建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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