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办〔2010〕178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第十七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
二○一○年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
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粤办发〔2010〕28号)(以下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实现珠三角地区“四年大发展”中有关环保目标和任务,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环境保护一体化
(一)实施《珠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成立规划实施专责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近期工作计划,跟踪落实重点工作。(责任部门:规财处)
(二)实施珠三角地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率先建立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评价体系,构建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责任部门:大气处、监测科技处)
(三)建立健全跨界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责任部门:水处、大气处)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跨区域联合执法、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责任部门:应急办、环监局、监测科技处)
(五)共建优质生活圈。共同研究推进粤港2011年以后空气质素管理计划,开展珠江河口区域水质管理合作,配合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加强粤澳环保节能交流,加强粤港澳环境宣教合作与交流。(责任部门:宣教交流处、监测科技处、水处、大气处)
(六)推动设立珠三角地区环保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规财处)
二、大力实施污染减排
(七)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污染减排监察能力建设。落实污染减排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2010年珠三角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0.0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9.27万吨。(责任部门:总量处)
(八)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运机制,重点推进电网、交通、石化、火电等产业规划环评和各类园区规划环评。(责任部门:环评处、总量处、辐射处)
(九)制订实施更为严格的行业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行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责任部门:监测科技处)
(十)加强工业污染防治,2012年珠三角地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环监局、监测科技处、环评处)
(十一)制定实施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保政策。(责任部门:法规处)
(十二)协助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省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责任部门:总量处、大气处)
三、加强重点跨界水污染治理
(十三)重点推进淡水河的综合治理,2010年底,流域内各镇均建成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4万吨/日,完成截污干管工程,水质基本达到Ⅴ类;2011年底,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综合污染指数持续稳定下降;2012年底,全部关闭或转移流域内规模化养猪场,总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责任部门:水处、生态处、环监局)
(十四)大力推进石马河的综合治理,确保2010年底,流域内深圳、东莞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1年底,完成东莞市流域内已建成的12座污水处理厂配套干、支管建设;2012年底,新建成10座日处理能力为67.5万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基本达到Ⅴ类。(责任部门:水处、环监局)
(十五)大力推进茅洲河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2011年完成综合整治前期工作。(责任部门:水处、环监局)
(十六)协助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保2010年所有中心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有条件的地方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珠三角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0%左右。(责任部门:水处)
四、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七)推进电厂降氮脱硝设施改造。2010年底,广州市率先完成在役所有燃煤火电机组降氮脱硝设施改造;2011年底,推进珠三角其他城市在役燃煤火电机组降氮脱硝设施改造;2012年底,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在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制定实施广东省燃煤火电厂脱硝工作方案,推动出台燃煤火电厂脱硝电价优惠政策。(责任部门:总量处、大气处)
(十八)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2010年底,珠三角地区40%的锅炉完成淘汰和治理;2011年底,广州、佛山、江门、东莞、中山等市全部完成工业锅炉的淘汰和治理;2012年底,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工业锅炉污染治理。严格实施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加快区域热电联供机组改造建设,推进区域集中供热供气。(责任部门:大气处)
(十九)推进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2010年底,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市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2年底,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对未能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企业和车辆,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责任部门:大气处)
五、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二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实施珠三角湿地、红树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营造城乡宜居优美生态环境。协助省直有关部门推进南岭山地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责任部门:生态处)
(二十一)加快推进区域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和废旧电子电器拆解利用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无害化水平,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加快建设统一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固废管理效率和水平。(责任部门:大气处)
(二十二)加强企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开展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修复试点。(责任部门:大气处、环监局、监测科技处、生态处)
(二十三)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宜居城乡创建活动。参与对各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开展宜居社区考核评选工作,促进建设‘以人为本,环境舒适,配套完善,文明和谐’的宜居社区,。(责任部门:生态处)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珠三角区域的绿色创建活动,继续联合省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和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创建试点。(责任部门: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