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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粤府办〔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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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五”规划

 

 

目 录

 

  一、现状、机遇与挑战………………………………………………(1)

  (一)“十一五”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1)

  (二)“十二五”环保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4)

  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7)

  (一)指导思想…………………………………………………………(7)

  (二)基本原则…………………………………………………………(7)

  (三)主要目标…………………………………………………………(8)

  三、强化环境调控,促进绿色发展…………………………………(11)

  (一)分区引导,优化产业布局………………………………………(11)

  (二)减排倒逼,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12)

  (三)绿色提升,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14)

  四、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15)

  (一)统筹管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15)

  (二)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8)

  (三)全程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22)

  (四)提升能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处置……………………………(24)

  (五)强化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26)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26)

  (一)城乡统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26)

  (二)试点示范,强化土壤环境保护…………………………………(28)

  (三)保育结合,构筑生态安全格局…………………………………(29)

  六、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32)

  (一)强化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32)

  (二)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32)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33)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34)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34)

  (二)提升环境执法监督能力…………………………………………(36)

  (三)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37)

  (四)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37)

  (五)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38)

  八、创新机制与政策,提升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 ……………(38)

  (一)提高环保综合决策与协调能力…………………………………(38)

  (二)推进环保法规体系建设…………………………………………(39)

  (三)健全环境经济激励机制…………………………………………(40)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41)

  (五)强化公众环保意识,发挥环保社会监督作用…………………(42)

  (六)加强环保合作交流………………………………………………(44)

  九、实施重点工程,落实规划任务…………………………………(45)

  十、规划实施保障 ……………………………………………………(45)

  (一)加强组织领导……………………………………………………(45)

  (二)分解落实任务……………………………………………………(46)

  (三)强化评估考核……………………………………………………(46)

  附表1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47)

  附表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53)

  附表3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程…………………………………………(56)

  附表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重点工程……………………………………(59)

  附表5生态建设重点工程………………………………………………(63)

  附表6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重点工程……………………………………(67)

  附表7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工程………………………………………(68)

  附表8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工程……………………………………(72)

 

  一、现状、机遇与挑战

  (一)“十一五”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省认真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大力开展环境整治,不断强化环保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持续下降,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好转,基本完成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十二五”环保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污染减排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我省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105万吨,日处理能力达1739万吨,是2005年的2.8倍,占全国1/8强,居全国首位;新增脱硫机组装机容量3137万千瓦,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累计达3557万千瓦,是2005年的7倍多。全省共关停小火电1221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782万吨、钢铁产能1275万吨、造纸产能34万吨,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8.88%和18.81%,均超额完成“十一五”国家下达的减排15%的任务。

  ——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作用日益显现。“十一五”期间,我省以环境承载力为依据,严格实行环保分区控制、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石化、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引导石化、电源建设等项目布局在大气环境容量相对充裕的粤东西北地区,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电镀、印染、鞣革等重污染行业入园进区,全省共审批通过38个定点基地。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满足区域环境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全省环保系统每年否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约占审批项目总数的5%,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积极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环保一体化,出台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推动广佛肇、珠中江和深莞惠三大经济圈签署了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十一五”期间,我省以广州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为契机,深入实施珠江综合整治工程,制订并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2010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饮用水源水质总达标率为97.1%,比2005年提高9.6个百分点,全省江河水质达标率和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分别提高了17.9和13.3个百分点。21个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21.9%、5.6%和14.8%,广州亚运会期间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站点空气污染指数全部达到赛事目标要求,区域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平天数的比例超过20%,大气能见度显著改善。固体废物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和深圳危险废物综合处理中心。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19个地级以上市、11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省共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2座,日处理规模达4.2万吨,市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新突破。截至2010年底,全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达到1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建成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深圳市盐田区成为我省首个国家生态区,中山市及深圳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通过国家生态市(区)的考核验收。全省共建成国家环境优美乡镇38个、国家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示范村镇513个。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省共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66个。

  ——环保执法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制(修)订《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环保法规,出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4部环保政府规章,公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8项地方性环境标准。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2463家,限期整改及治理企业42037家,关停企业14793家。成功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全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达1200多家;建成我国首个与国际接轨的区域性空气实时监控网络——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控网络,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省建成5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基本实现了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控。

  (二)“十二五”环保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恶化趋势、全面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我省环保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将实现更高层次的融合与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环境保护工作的经济基础更加坚实。我省主要经济指标多年居全国前列,“十一五”期末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000美元,“十二五”有望突破10000美元,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为我省深入推进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日益牢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显著提高,在自觉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十二五”时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节能环保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随着高效节能环保装备的不断普及、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节能环保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环保科技支撑能力将得到不断提升,为解决复杂环境问题带来新的机遇。

  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十二五”时期我省仍将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以煤炭、石油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变,环保工作仍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污染物持续减排压力加大。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占全省工业产值22.9%的印染、造纸、化工、电力等8个行业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65%和85%以上,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十一五”期间已批复的5800多万吨水泥项目和多个火电、石化、钢铁、造纸等项目将在“十二五”期间陆续建成投产,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大。同时,目前我省现役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已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1739万吨/日,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实施工程减排的空间十分有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氨氮、氮氧化物纳入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我省面临的减排压力巨大。

  ——环境问题日益复杂,解决难度加大。污染介质已从以大气和水为主逐渐向大气、水和土壤三种介质共存转变;污染物来源从以工业和生活污染为主向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并存转变;污染特征从单一型、点源污染向复合型、区域污染转变;臭氧、细颗粒物、持久性有机物、放射性污染和危险废物、废旧电子电器、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全面解决,部分地区因环境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增多。

  ——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加大。我省不少大型重化工业项目布设在重要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众多中小企业尚未有效纳入管控范围,潜在环境风险巨大。随着我省“双转移”战略的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粤东西北地区将进入工业快速发展阶段,我省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生态屏障建设面临严重挑战。随着我省核电产业的大力发展,放射性尾矿安全处置及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压力日益增加。

  ——环境管理机制体制创新不足,环境监管能力依然滞后。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价格、财税、金融、保险等经济政策仍不完善,环保技术、资金保障仍然不足。全省基层环保部门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难以在短时期内改变。如何建立与我省企业众多、污染源分散状况相适应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仍然是“十二五”环保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为核心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管理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强化环境治理、严格环保准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民生优先、绿色发展。优先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人居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立足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倡导绿色生活、绿色发展,适当调整发展节奏,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强化区域统筹、流域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环境与发展统筹,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水平。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环境问题,分阶段分步骤,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

  ——分类指导,分区控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差异,因地制宜,实施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目标指标的地区差异性,强化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区域协调、分区控制,实现联防联治、协同控制。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相匹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率先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机制。

  ——创新机制、先行先试。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敢于破除体制机制的束缚,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目标,完善法制,健全标准,大胆探索环境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新政策,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持续有效控制,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全省环境质量稳中有升,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污染排放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良好局面。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之内;

  ——主要大江大河水质维持良好,局部有所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75%以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按功能达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跨市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8%以上;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保持在95%以上(按现行评价指标体系),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森林覆盖率达58%,森林蓄积量达5.51亿立方米,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7%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以上,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5%以上);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幅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放射性废源(废物)和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

  ——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稳步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5%以上;

  ——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高。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7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0%以上)。

 

 

 

 

 

  三、强化环境调控,促进绿色发展

  (一)分区引导,优化产业布局。

  1.加强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

  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国土规划的约束作用,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优化开发区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更高要求的污染减排目标和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重点开发区承担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双重任务,要提前制订实施严格的环保规划,建立完善的环境准入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生态发展区在适度发展产业的同时要严格保护好生态环境,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禁止开发区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开发活动,依法关停所有排污企业,实现零排放。

  2.加快实施分区域环境保护战略。

  坚持“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优先、东西两翼在发展中保护、粤北山区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强化环保分区控制、分类指导,优化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配置,形成与环境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格局。珠江三角洲地区要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建立健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加快解决大气复合污染和跨界水污染问题,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粤东、粤西地区要重点加强石化、钢铁等重大项目及其下游产业的环境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发展水平和层次;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重点解决练江、枫江、小东江水污染和贵屿电子废物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粤北山区要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坚持生态发展,绿色崛起,严防产业转移污染,严防重金属污染,严格保护饮用水源,着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3.加强产业转移的空间引导。

  将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建设产业转移园的重要依据,统筹优化产业转移的区域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保协作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严格产业转移园环保准入,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严格限制高污染产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防止产业转移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二)减排倒逼,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2.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体系。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将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珠江三角洲地区(山区县除外)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石化、钢铁、制浆等工业重点布局在粤东、粤西的临海地区;水泥行业重点发展粤北、粤西、粤东三大水泥熟料生产基地;重点流域江河源头禁止新建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等项目。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好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定点管理和污染整治工作。

  3.强化落后产能淘汰。

  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冶金、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没有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积极制订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贴息、生产配额和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激励或补偿政策,鼓励重污染企业主动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绿色提升,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1.大力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低碳技术,扎实做好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加快研发推广高效绿色适用技术和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优化能源结构,建设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采购、绿色贸易,促进绿色消费,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2.强化产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

  以现代服务业基地和集聚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传统产业集聚区等为载体,制订实施产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规划,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水、供电和污染集中控制与处置,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治理水平。以产业集群示范区和专业镇(区)为重点,在全省建成30个左右循环经济工业园。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石化、冶金、机电、纺织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一)统筹管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1.严格水环境功能区管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先保护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主要饮用水源河道,以水环境质量和容量为基础,引导流域内产业发展格局、城镇建设格局和土地利用格局等的优化调整。加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倒逼机制管理,完善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构建跨界水体综合防治体系;对水质现状低于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段,各地要按规定制订和实施限期达标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产业布局,加快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强化污染源监管,努力实现水质达标。

  2.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评估,加快推进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逐步优化饮用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监管,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严格监控可能影响东江水质的污染源,强化重点风险源监督管理,确保东江水质安全。加大水源地流域综合整治力度,整治、搬迁和关闭流域内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水库型饮用水源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加大对入库河流的治理和管控力度,加强对南水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等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生态修复。加强地下水水质保护,加快备用水源和供水应急机制建设,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及应急能力建设。2015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粤北山区保持100%达标率。

  3.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整治。

  强化重点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抓好淡水河、石马河、前山河、佛山水道、市桥水道、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独水河、巴江等流域的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流域内电镀、印染、制革等重污染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大截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治理力度,2012年前关停畜禽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2015年前全面清退流域内畜禽养殖企业。粤东地区重点抓好练江、枫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及时关闭流域内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污染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练江、枫江干流两岸中心镇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粤西地区重点加强小东江流域和漠阳江流域的污染防治,湛江、茂名市要联合制订小东江水质达标方案,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的小炼油、小造纸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截污、疏浚、补水、景观生态改造等工程,改善水环境,到2015年,小东江水质恢复到Ⅳ类。

  4.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加快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中心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提高生活源氨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到2015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100亿吨以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2200万吨/日以上,新增污水管网1.5万公里以上,管网覆盖率达7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12年,争取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40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推进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飞来峡水库、南水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等重要水库库区和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的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45万吨/日和60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

  5.加强海洋水污染防治。

  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水道及入海口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加大重点河口和海湾水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河口和海湾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大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减少海水养殖饵料对养殖水域的污染。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监测点位的全面化与监测领域的全覆盖,加强对船舶、舰艇、石油平台及其相关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海上溢油、有毒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系统建设。

  (二)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强化珠江三角洲区域复合污染治理。

  完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推进实施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督促区域内各市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开展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并纳入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评价方法,构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力争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酸雨污染明显降低,大气灰霾现象明显改善。

  2.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继续加强电力行业脱硫工程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综合脱硫率达95%以上。尚未实施脱硫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应配套烟气脱硫设施,鼓励燃油电厂实施“油改气”工程。已投运脱硫设施应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加强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控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全面推进电力行业降氮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80%以上;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12.5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区域内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30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其他地区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

  3.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禁止高污染型锅炉投入使用,新建大中型燃煤锅炉应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在用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快小锅炉淘汰力度,珠江三角洲地区(山区县除外)力争2012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其他地区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强化工业锅炉治理,到2015年,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35蒸吨/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设施。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推进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4.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全面推动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对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现役烧结机及有条件的现役球团生产设备实施烟气脱硫,鼓励单台烧结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实施烟气脱硝。以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为重点,在水泥行业推行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烟气脱硝。所有建材窑炉及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应加装高效除尘设施。

  5.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和摩托车国Ⅲ排放标准,依法禁止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和摩托车办理登记和转入手续。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燃油,其他地区逐步供应粤Ⅳ车用燃油。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珠江三角洲地区争取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011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综合治理及验收,2012年底前其他地区完成油气综合治理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机动车工况排气检测线建设,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及定期检测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快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

  加大石化、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制订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推动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加强干洗行业干洗溶剂使用管理。逐步实施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三)全程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1.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

  按照分区指导、分级防控的原则,划定三级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的环境管理政策。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要坚持治旧和控新并重的原则,重点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格控制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级防控区(优化调整区)要按照循序渐进、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重点防控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逐步推动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三级防控区要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力度,严格防范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重金属污染风险。到2015年,全省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2.严格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

  优化涉重金属工矿区、产业园区和污染企业的布局,禁止在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削减腾出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后评估制度,加强电镀、化工、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防控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基地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的环保验收,强化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后评估。

  3.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坚决关停取缔淘汰类重污染企业。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大力开展铅锌冶炼、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铅酸蓄电池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加大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力度,逐步解决各类尾矿库等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受重金属污染的典型工矿用地、农田及蔬菜基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修复示范。

  4.提升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

  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提升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内环境监测站的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提高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四)提升能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1.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区域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45万吨,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升级改造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健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性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利用设施建设,提高电子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上报制度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交换网络和转移监控网络,逐步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到2015年,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大力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因地制宜,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各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扩大其辐射范围至周边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引导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稳定化处理或脱水设施升级改造。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置设施,粤东西北地区因地制宜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全省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污泥处置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严格执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制度,防范二次污染风险。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保障污泥处置资金投入,确保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3.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除汕尾、潮州、云浮外,其余各市均建成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能力达200万吨。大力推进工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尾矿综合利用,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加强对现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切实推进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发展,实现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4.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县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大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力度,以广州、深圳市为试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初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五)强化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积极开展噪声达标功能区建设,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范围,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在“十二五”期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应配置建设隔声屏障;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查施工噪声超标行为;严格控制生活噪声污染;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关停、搬迁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行为。完善噪声污染监测监管体系,提升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城乡统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1.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水质监测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逐步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数量,实行集中保护;扩大城镇市政统一供水范围,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原则上全部纳入城镇统一供水范围。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强化农村重点环境问题整治。

  大力实施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遗留工矿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完成村庄连片整治示范项目50个以上。提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要逐步按市辖区的标准,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4.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省级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国家级生态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社区的建设,积极推进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中山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完善生态示范创建激励机制,鼓励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对生态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建成省级以上生态乡镇50个以上、省级以上生态村100个以上。

  5.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作为氨氮等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幅度削减氨氮排放。依法开展禁养区划分,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全面开展全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鼓励养殖小区建设、完善养殖场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干清粪工艺,推进有机肥和沼气的生产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90%以上。

  6.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业管理,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节药、节肥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二)试点示范,强化土壤环境保护。

  1.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及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研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扶持政策及技术规范,探索制订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政策。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的工业点源,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禁止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采用污水灌溉。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场地污染环境监管,建立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和城市改造场地污染评估制度,将建设场地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未经评估和未经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3.积极开展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以全省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在全省选取典型工业区、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和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土壤,重点开展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技术示范。责任主体不清的受污染场地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治理修复。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分类型制订实施土壤污染管理政策,对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育结合,构筑生态安全格局。

  1.强化自然生态建设。

  依托自然山体、河流、农田湿地等绿色区域,规划建设大型区域绿地,保留绿色开敞空间,通过河网水系、道路防护林带和农田林网相互连接,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格局。强化以粤北南岭山区、粤东凤凰-莲花山区、粤西云雾山区、珠江三角洲环状连绵山体为骨架的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8%,森林蓄积量达5.51亿立方米。重点加强南岭山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2015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40%以上。加强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水系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推进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到2015年,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主干道两侧山地绿化率达90%以上。大力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及沿海地区纵深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沿海防护林整体建设水平。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场等典型的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遏制近海及海岸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衰退。沿河滨、溪谷、山脊、山谷等自然走廊建立线型绿色开敞空间,串联珠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生态节点以及城镇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形成“区域-城市-社区”三级绿道网络。2011年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全部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起引导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2015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以上。

  2.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和质量。

  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红树林湿地、河口、三角洲湿地、国际候鸟迁徙停歇越冬栖息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队伍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逐步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区域共管。到2015年,新建或升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的比例达7%。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重点保护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河口沿海红树林等生态系统,以及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分布区、惠东港口海龟分布区等海洋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完善我省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完善濒危动物繁育保护机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加快粤北和粤西云雾山区生态修复。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4.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开展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法限制资源开发活动,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勘探开采活动。大力开展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督促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责任,规范矿产开发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六、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一)强化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强化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环境自律水平。建立对重点污染源的巡查制度,加大对其现场环境安全检查频次。继续实施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进自身环境管理。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深入开展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督促其提高生产工艺,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规范放射性和电磁辐射装置的相关环保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发放程序,建立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动态信息系统。在保持国控点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加强辐射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辐射自动监测网络,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数字信息的网络化。在省内重点核设施和重点河流、水库、湖泊开展放射性水平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生物放射性水平调查,逐步建立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实时预报、实时监管水平。完善以核电站事故应急为主,涵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核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运和在建核电项目安全;加强核设施低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安全。加大实施历史遗留的伴生放射性矿治理力度,到2015年,完成粤北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地表处置场所建设。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和废物源暂存库迁建,确保放射性废源(废物)100%收储。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1.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制订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政策、标准和工程建设规范,把环境风险防范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2.强化环境风险监管。

  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标识系统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完善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切实加强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3.完善环境风险应急响应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省、市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置环境应急相关装备。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1.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按照“提升省级站、加强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完善县级站”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的软硬件水平,将其建成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中心;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全面提升区域环境监测站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区域辐射能力;加快推进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实现达标;加快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配备基本的监测仪器装备,到2015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

  2.建设“天地合一”的立体监测网络。

  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优化调整全省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点、线、面”和“天、空、地”相结合的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国家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全面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形成“以省级站为龙头、区域站为骨干、市级站为支撑”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合作紧密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机制,打造一支应急监测快速反应队伍,增强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二)提升环境执法监督能力。

  1.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各地特别是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实现全面达标,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7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0%以上)。大力开展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能战斗、会管理的环境执法队伍,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所有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验收,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工作,强化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

  3.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各地工况法检测线和抽检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加快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库建设,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的互联共享,为机动车污染监管提供支撑服务平台。

  4.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鼓励地级以上市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配备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充实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加快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推广,提高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全面推进省、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珠海、韶关、江门、阳江等重点地区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全面达标。加快建设省控核与辐射在线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网络化,提高监测效率。加强对核电站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中核与辐射监测,重点加强省级和深圳、江门、阳江等市海洋环境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配套完善核事故后果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各类核与辐射基础数据库,全面提升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管理水平。

  (四)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

  重点推进县级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90%,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60%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全部实现联网,基本建成省市县一体、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加快推进集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等信息于一体的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与各地之间、各城市之间、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主要环保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提升全省环境信息化服务整体水平。

  (五)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地级以上市环境宣教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县级环境宣教队伍建设,到2015年,省级和80%的地级以上市宣教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队伍建设达标率达50%.加强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教育馆、社区环境文化宣传橱窗等环境科普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上下协调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平台。

  八、创新机制与政策,提升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

  (一)提高环保综合决策与协调能力。

  1.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设,加强对环境与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探索实行重大经济决策(政策)出台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作用。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把环境保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推进环保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环境法规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适时提请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适时提请修订《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加快制订《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境法规规章,为环保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2.健全环境标准体系。

  制订并实施指标更完善、要求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快制订我省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在用船舶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印染、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严格环境执法。

  明确环境执法责任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重大环境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对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三)健全环境经济激励机制。

  1.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率先在火电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建立完善生态激励机制,加大对生态优化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严格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重大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损害赔偿、代治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积极配合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快推进矿产、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深化差别电价政策,加大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贯彻国家脱硫电价政策,研究出台脱硝电价政策。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提高排污费征收率。研究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建立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3.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在现有环保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视实际情况将年度财政增收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环境保护,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农村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工作。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1.提升环保科研水平。

  加强环保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环保科研基地建设,加快国家和省级环保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环保科技攻关,重点加强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低碳经济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加大对新型环境问题防控的研究。加强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高效适用技术,推进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环保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环境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组建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环保技术成果转化。

  2.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推进环保产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着力培育和扶持拥有综合配套优势、具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每年重点支持一批环保产业高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大力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泥处置、脱硫脱硝、土壤修复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服务、新型环保材料应用、环保药剂制造等环保技术(产业)发展。推进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建立环保技术服务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公众环保意识,发挥环保社会监督作用。

  1.加大环保宣教力度。

  以广东省环保宣传月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安全意识。落实全民环境教育计划,把环境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大中小学的课程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教育基地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善待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伦理观,养成崇尚自然、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状况和城市噪声等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环境监察信息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各种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案件的查处情况,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3.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验收公示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畅通环境信访、环境监督热线、网络邮箱等环境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六)加强环保合作交流。

  1.深化粤港澳环保合作。

  积极落实粤港、粤澳环保合作协议,联合打造大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生活圈。创新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保科研、技术产业、宣传教育等领域的共同合作。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共建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区域水质保护合作,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粤港澳三地用水安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共同推动粤港澳三地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加大粤港澳三地环境科研合作力度,深化环境监测技术、污染防控技术、在用车排气治理技术、生态保护技术等方面的科研协作和交流。

  2.加强泛珠江三角洲环保合作。

  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环保合作与交流。加强区域内重金属跨界污染控制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跨省界环境监测制度和网络平台,加强区域环保产业网络建设,联合办好各类环保展览和区域环保产业电子商务平台。继续联合举办泛珠江三角洲新闻采访活动、环保征文、环保演讲、摄影大赛等活动。

  3.加强国际环保合作交流。

  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赋予我省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国际环保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模式和技术,促进外资投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九、实施重点工程,落实规划任务

  为实现规划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态建设、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工程(附表1-附表8)。

 

 

  十、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从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本规划实施。要建立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分解落实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要把本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环保规划,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强化评估考核。

  建立本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分年度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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