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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6年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63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

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6年年度

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以及2015年实施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6年年度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6年年度实施计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531

 

  (联系人及电话:卢创新  020-87533082

 

 

附件

《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6年年度实施计划

 

为持续推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情况,现制定2016年年度实施计划。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任务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94个县(市、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62%以上。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全省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达到90个以上,包括5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试点项目建设。

——完成20条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完成我省的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减排目标。完成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牲畜废弃物管理子项目80家建设。

——10项以上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有阶段性进展。

——完成2600个乡村美化绿化示范村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继续推动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各地建立和完善乡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对水源地周边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等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2.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以村村通自来水示范县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94个县(市、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以“整县推进”落实县级政府责任,强化县级政府推动农村供水的统筹作用。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十三五”巩固提升规划编制,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系统。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开展对已建成的4129宗农村安全工程逐宗落实从水源、水厂、水质到用户的管护措施。(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3.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水质监测网络体系,不断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和水质净化处理工艺,建立水源水质检测预警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二)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

4.统筹部署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编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科学制定建设目标。启动粤东西北新一轮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行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5.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完成“一县一场”建设任务,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并进入常态化运营,推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指引,通过分类示范推广,实现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组织开展粤东西北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验收工作,完成对15个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试点示范县的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6.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以PPP模式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动15个示范县建设,并带动其他县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南水、高州、鹤地等重要水库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基本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加快乡村规划编制。制定《广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三五”规划(2016-2020)》,创新乡村规划工作理念,印发《广东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和《广东省村庄规划建设指引》,指导各地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编制村庄规划。继续开展省级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三师’专业志愿者下乡服务活动,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8.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编制实施《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指引》。深入实施“以奖促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全面治理与重点整治并重,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15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试点项目建设,完成新丰、东源、博罗、蕉岭、揭西等5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第一批试点项目建设,全省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点达到90个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9.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计划中尚未开工的29宗项目动工建设,新增完成20条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省水利厅负责)

(四)强化农业污染治理。

10.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地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的要求,抓紧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落实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继续推进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管理项目建设,完成80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减排目标。(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11.大力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继续深化世界银行贷款环境友好型种植业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第一批9个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减肥增效技术,推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重点抓好44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和6个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试点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省农业厅负责)

(五)开展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12.加强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档案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级管理地块名册。健全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完成仁化县董塘镇重度污染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调整补划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13.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耕地修复试点示范。组织编制全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研究与起草工作,年底前完成条例草案。继续推进《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试点示范。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全省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加密调查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参与)

(六)强化工矿企业监管。

14.严格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出台《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以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弄虚作假行为、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继续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出台重点行业排污申报核查技术指南,完善在线监控日常值守制度。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和典型环境案件,强化企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5.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继续实施《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5-2020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促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到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七)推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

16.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完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指标体系,推动各地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省环境保护厅与顺德区政府共建顺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在环境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乡镇和生态文明乡镇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7.建设美丽宜居村镇。继续开展宜居示范村镇、名镇名村等各类试点示范建设,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提升工程,创建绿色村庄,完成2016年乡村绿化美化示范村建设。结合岭南水乡和农耕文化特色,保护和恢复乡土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建成一批乡土气息浓郁、田园诗意萦绕的美丽村庄,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示范带动改善全省农村人居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负责,省委农办、林业厅参与)

(八)加强基层环境能力建设。

18.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及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环境监察硬件达标率力争达到70%以上。实施《2015-2020年广东省农村环境监测方案》,对21个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开展监测。(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办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对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特别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细化任务和目标以及分工,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度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督办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开展督导督办,对实施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

各地、省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请于201612月底前将《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总结分析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召开省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通报各地、各部门2016年度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完成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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