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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0/2022-00665 分类: 污染物排放控制、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03-26
名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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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浏览次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碳排放报告

  (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企业(见附件1)请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3月31日前在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网上申报”入口登录)填报。

  (二)发电企业需依据上报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按月上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燃料元素碳含量实测报告,并当月结束40日内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应核实发电企业名单的准确性,并对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初步核实,如发生变化请按季度报送我厅(气候与交流处)。

  二、其他行业碳排放报告

  (一)报告主体。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企业(见附件3)需提交碳排放报告。

  (二)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应行业碳排放报告指南要求、补充数据表(见附件5)要求,于4月30日前在环境信息平台填报2021年度相关信息、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

  三、核查工作相关安排

  我厅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待公开招投标后确定),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发电行业及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并按时向我厅报告季度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碳排放信息,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备查,认真配合核查工作。

  (三)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五)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2021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名单.pdf

  附件2 发电行业碳排放报告相关要求文件.zip

  附件3 广东省2021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他行业企业名单.pdf

  附件4 其他行业碳排放报告相关要求文件.zip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26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83625802  83627376

传真:020-83625390  邮箱:gdets@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