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汽油车污染防治,减少汽油车蒸发排放,助力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6号文)》要求,我厅于2020年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在用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试点示范项目,并于2021年正式印发了《广东省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操作指南(试行)》。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第10.1.2条第二款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22年9月24日前将相关意见(包括盖章版及电子版)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附件:关于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020-85266620
罗文旺,020-87532051(传真)
电子邮箱:luowenwang@gdee.gd.gov.cn
附件
关于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当前我省臭氧污染状况,我省决定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以下简称燃油蒸发排放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区域(含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肇庆等9个地市)开始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日起,我省粤东西北地区(含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地市)开始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汽油车燃油蒸发检验政策要求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自本通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的,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
(二)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汽油车排放进行监督抽测时,抽测内容可以包括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所称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E(规范性附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和《广东省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检测操作指南》进行的排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