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3]第017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赣环防函[2013]173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 HW46类(废物代码900-037-46)的含镍废催化剂350吨转移至江西创合崇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稽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6日 |
抄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