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4]第003号
关于同意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湘固转函[2014]6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废物代码:900-019-16)100吨至湖南省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4年4月8日前。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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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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