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19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5630、106396)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意见(赣环防函〔2015〕50号、黔环函〔2015〕15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公司转移20000吨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至江西睿峰环保有限公司处理。你公司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已获批的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同意你公司转移100吨HW48废甘汞(废物代码:331-015-48)至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四、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8日
抄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