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42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市宝绿工业
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750吨危险废物(含300吨HW12染料、涂料废物,200吨HW13有机树脂废物,和250吨HW49其他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6703)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意见(桂环函〔2015〕1191号),经研究,不同意你公司将上述750吨危险废物转移至广西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理。你公司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已获批的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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