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4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惠州TCL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惠州TCL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8256)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桂环函[2016]44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900吨危险废物(包括200吨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15-13;600吨HW49废含油抹布及废油墨包装桶罐,废物代码:900-041-49;100吨HW49废活性炭,废物代码:900-039-49)至广西神州立方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8月30日。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完善废物分析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超能力接受危险废物。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内容,如实记载原辅料和产品购售台账,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废物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5日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