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5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含镍废催化剂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HW46含镍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8284)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川环固转函〔2016〕45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900吨HW46含镍废催化剂(废物代码:900-037-46)转移至四川省广汉市川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途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途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途经),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