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8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
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度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8400)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部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桂环函[2016]71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500吨危险废物至广西神州立方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批准转移废物包括:30吨HW06有机溶剂废物(含甲苯抹布、胶纸)、185吨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油漆渣95吨、含油漆污泥50吨、废涂料染料40吨)、50吨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树脂20吨、废胶水30吨)、60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酸洗磷化污泥)和175吨HW49其他废物(废活性炭30吨、废抹布手套50吨、废含油薄膜15吨、废包装袋10吨、废包装桶70吨),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8月3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