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6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铁塔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报废铅蓄电池
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08808)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皖环办复〔2016〕42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各地市分公司经营过程产生的2450吨HW49报废铅蓄电池(废物代码:900-044-49)转移至安徽省太和县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2日。
二、你公司应规范危险废物内部管理,督促各地市分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做好废铅蓄电池的贮存管理及处理处置工作,依法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废铅蓄电池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相关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报废铅酸蓄电池分布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1日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途经),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报废铅酸蓄电池分布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