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1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和利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危险废物跨省
转移事项的批复
佛山市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73933)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同意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意见(桂环函[2017]34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40吨HW11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和5吨HW49其他废物(废水处理污泥)转移至广西神州立方环境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4月25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6日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