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63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东莞长安华南电子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东莞长安华南电子厂:
你厂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不同意你厂将80吨HW08含油污泥(废物代码900-200-08),10吨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39-49)至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处理。你厂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此批危险废物,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5日
抄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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