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5年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企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其污染防治设施)均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自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不对外经营的,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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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自建危废处理设施是否需要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
答:2015年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企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其污染防治设施)均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自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不对外经营的,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