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后的5号或者7号电池,属于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不能随意丢弃,应投放到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中;涉及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等问题,请咨询所在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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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或者7号电池,这些应该是直接扔掉,还是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统一回收?
答: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后的5号或者7号电池,属于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不能随意丢弃,应投放到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中;涉及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等问题,请咨询所在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