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网上办事大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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