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3〕3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
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3〕42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粤环〔2011〕36号)同时废止。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省环保厅联系。
附件:1.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资质审查和审批指南
3.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4.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印发
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资质审查和审批指南
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